強制驗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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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屋宇署授權一級小型工程承建商 註冊牌照號碼:MWC 119/2018

強制驗樓計劃

根據強制驗樓計劃,樓齡達 30年或以上的私人樓宇(不高於三層的住用樓宇除外) 的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檢驗人員就樓宇的公用部分、外牆及伸出物或招牌進行訂明檢驗並監督檢驗後認為需要進行的訂明修葺工程。如須進行訂明修葺,有關業主須委任一名註冊承建商,在一名註冊檢驗人員監督下進行所須的訂明修葺。

樓宇檢驗範圍

在強制驗樓計劃下,檢驗範圍包括以下樓宇構件︰

  1. 外部構件及其他實體構件;

  2. 結構構件;

  3. 消防安全構件;

  4. 排水系統;

  5. 找出位於樓宇公用部分、公用部分以外的樓宇外部(如外牆、天台或平台、與樓宇毗鄰的庭院或斜坡)的僭建物,或在樓宇面向或緊連的任何街道上的僭建物。

欲知更多有關須檢驗的樓宇構件的例子,請參閱《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的一般指引》附件I。

屋宇署可向目標樓宇的業主送達法定通知,要求業主進行訂明檢驗及訂明修葺工程,當中包括以下項目︰

1. 公用部分 位於私人處所範圍內的地方除外 詳情見 《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 章)第2條

2. 外牆 不論外牆是否公用部分 指樓宇外部牆壁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即使與另一棟樓宇的牆壁毗鄰者亦然,並包括共用牆。

3. 伸出物 下項目訂明為伸出物:- 露台; 外廊; 花盤架; 晾衣架; 窗戶簷篷; 為屋宇裝備裝置(排水系統除外)而設的任何支承構築物; 與f項所述的屋宇裝備裝置相關的任何喉管或管道。

4. 招牌 只是為展示任何廣告、作出任何公布或通知或展示任何視像或其他資料的目的而豎設的展示板、構架、棚架或其他構築物。

《強制驗樓計劃及強制驗窗計劃作業守則2012》訂明,在強制驗樓計劃下進行樓宇檢驗、檢查或評估、糾正及修葺工程時須遵從的技術標準及程序規定。

此守則亦說明檢驗涵蓋範圍、有關檢驗、糾正及修葺工程的規定,以及在品質控制方面的驗收準則。為確保品質及標準一致,守則亦載列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在監督職責方面須符合的要求。

詳細調查

詳情請瀏覽“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項下的“檢驗及修葺的涵蓋範圍及標準”。

檢驗及修葺標準

詳情請瀏覽“註冊檢驗人員及註冊承建商”項下的“檢驗修葺的涵蓋範圍及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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